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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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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河南省气象局工作规则》,结合市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气象局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 市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市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气象局各项工作部署。要加强与部门内外的交流和协作,按照业务和职能分工,主动与对口部门联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为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九条 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赋予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拟定全市气象工作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承担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积极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认真组织指导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加强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加强统一管理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科学制定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的业务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和有效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加快预报预测精细化进程,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推动现代天气气候业务集约化、标准化、客观化和定量化发展。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及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短期气候趋势预测。

  第十二条 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全市气象观测与信息网络、气象观测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有关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加强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工作,保障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提升气象业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气象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气象资料业务流程,推动多种观测资料综合应用。提高资料和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提升高性能计算的支撑能力,实现计算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战略。凝炼重大科研方向,统筹科技资源,做好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科技管理,拓展气象科技开发合作,推动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为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 大力加强气候和气候变化工作。按照河南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推进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加强气候变化规律研究,加强以应对极端气候事件为核心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工作,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法防灾、科学应对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市各级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基础,做好气象灾害科学评估工作,不断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改革。精简行政审批、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机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气象行政管理职能体系,切实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市政府和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和完善各类气象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纵向组织指挥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部门协作体系。强化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机制。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气象应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气象统一领导工作。认真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地方气象法规与标准体系,强化气象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重视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计划财务、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气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意识。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气象工作和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在行政复议中,市气象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参加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在行政诉讼中, 市气象局作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应诉,提出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追究经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依法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要依法规范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气象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个别酝酿、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措施的协调性。

  市气象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和由市气象局制定、颁布的气象发展规划、全局性工作计划、重大专项规划、重要业务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建设等重大事项,经牵头单位起草、专家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气象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提请市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送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批准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听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气象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气象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市气象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利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气象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必要的解读。

  第三十三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公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共气象服务信息等。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市气象局新闻发布工作,未经审核批准,各内设机构不得以市气象局名义进行新闻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局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议案、提案后,根据相关内容分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答复意见反馈给代表、委员。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市气象局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政府和河南省气象局报告。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和河南省气象局报告,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气象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气象局实行综合考评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分工负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市气象局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制定综合考评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实行全局性会议和日常行政工作会议制度。全局性会议包括年度气象工作会议、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文明建设会议等。日常行政工作会议包括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等。

  第四十条 全局性气象工作会议议题由局党组审定,由市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召开,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省气象局、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重要决策和全省、全市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总结全局年度气象事业的发展经验,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安排部署气象业务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十一条 由市气象局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其具体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市气象局局务会议由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河南省气象局、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总结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由会议主持人3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全局性工作计划、审议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议题承办单位应提前认真准备,提出需要会议审定的事项并做好充分论证、沟通,形成一致意见,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上会材料并送请局领导及参会单位审阅。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提交局领导及参会单位审阅同意的上会材料。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由会议主持人3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气象局专题协调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部署的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协调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由局领导确定,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议题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两个工作日内形成,由会议主持人3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除发局领导、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外,还应将定稿和正本两份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五条 市气象局领导不能出席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与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出席;市气象局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与会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出席。如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涉密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泄。如有泄密,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气象局及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严格审批。能以文电方式部署或可以用媒体通告的,不再安排会议;可以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且时间相近的多个会议,安排套开或衔接召开;能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尽可能用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市气象局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安排的预算来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在气象局会议室或市政府会议厅召开会议,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规定安排。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市气象局各级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气象局所有行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河南省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除市气象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气象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办公室外,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市气象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气象局审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气象局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发给市气象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长阅示,分管局领导批办。

  第五十三条 以市气象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或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气象局的文件、材料,由具体承办单位拟稿,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局长审定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拟办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会签有关部门,部门之间会签文件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要研究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对于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办单位应提交法规科进行法核。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确定以公函的格式行文,不应将问题上交或使发文升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签批运转公文。对于涉及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经费、外事、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和申请,按职能分别向人事政工科、办公室、法规科、防灾减灾科等归口职能部门申请,不得直接向局领导报批;若超出了归口职能部门的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在收到河南省气象局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后,要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签转分管局领导,重要文件或工作要呈每位局领导阅知,同时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详细汇报。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在向省局或局办公室报送各类工作总结、讲话稿、文件稿或任务完成情况时,要首先报请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报送,不能超越分管局领导报送;局办公室在受理时要核实分管局领导签字。

  第五十八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严格控制字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一律不发。能通过网络、邮件、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

  第十章 工作督查

  第五十九条 市气象局成立督查办,负责督查督办全局综合性重大事项,直接参办市气象局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督查督办事项,汇总市气象局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六十条 市气象局督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市委市政府及河南省气象局批办事项,市气象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局领导批办事项、市气象局年度重点工作、河南省气象局工作目标。督查督办形式主要有常态督查、专项督查、现场督查和督查调研。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是“立项→交办→跟踪→反馈→复核→报告→通报→归档”。详细流程按照《www.63365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济气发〔2015〕25号)要求进行。

  第六十一条 被督查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气象局报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既要反馈督办事项办理的最终结果,还要反馈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既要反馈工作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还要反馈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督查实施单位要及时通报公示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督查工作完成情况要及时存档。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气象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坚决执行市气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气象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气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气象局同意。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按照《河南省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规定,市气象局领导离开本市出差(出访)、休假或离职学习,需向河南省气象局请假。

  第六十五条 按照《www.63365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负责人离济出差、出访、休假或离职学习,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并需确定一位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出差回济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党组汇报工作情况。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出访、出差回济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气象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需要市政府制发的公文、气象事业重大发展改革决策部署等事项,经市气象局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市政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市气象局,重点工作按要求定期向市气象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        十九条 市气象局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局领导及有关应急值班人员参加日常值守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和负责汛期及日常应急值守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值班排班事宜。

  第七十条 市气象局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单位发布涉及市气象局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坚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 改进学风,各级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气象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学习社会、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面向社会的调查研究,了解社会各界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和意见,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七十八条 市气象局领导不为地方举办的气象有关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气象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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